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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富根、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刘富根,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173号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未小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富根,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法定代表人:毛德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根、江西省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670元,减半收取计19335元,由原告江西双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宋赣平人民陪审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