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5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纳吉和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穆自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纳吉,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穆自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民初670号原告纳吉,男,藏族,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兰州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兰州市安宁区,登记状态(吊销)。法定代表人:韩世贵。被告穆自群,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告纳吉诉被告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穆自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纳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被告穆自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纳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合计13052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9年开始做松板和柏木方生意,由原告给被告提供松板和柏木方,被告支付货款,可是被告收到货后,迟迟不支付货款。被告于1999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共欠原告货款130520元。2017年5月4日原告找到第二被告穆自群要求还款,被告对该笔欠款予以认可,但依然不还款。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原因,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兰州安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穆自群辩称:首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安达公司做了该笔木材买卖。我是业务经办人,出具《欠条》两张的情况属实。其次,因为公司处于停歇业状态、财务及人员解散已久,欠条上的款项是否结清我不清楚。最后,本案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6月13日被告穆自群出具《欠条》两张,并加盖安达公司公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纳吉松板90.02407立方米(850元/m³),柏木方902片,计75付(720元/付),以上共计欠付130520.45元。原告提交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班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告自1984年开始患有继发性癫痫和高血压,未能及时提起诉讼,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该份证据并不是具有权威性的医疗机构出具,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01年6月13日前已全部届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即2001年1月13日至6月13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中并未有该时间段的住院治疗记录。故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被告的辩解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于2017年5月5日提起诉讼,请求返还货款,已远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纳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5元,由原告纳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