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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18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