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18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