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志军、司步爱与王子岩、杜吉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司步爱,贾傲楠,杜吉伟,王子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789号原告:李志军,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司步爱,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贾傲楠,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杜吉伟,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告:王子岩,女,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李志军、司步爱与贾傲楠、杜吉伟、王子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李志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李志军、司步爱负担。审 判 员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人民陪审员 爱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