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梅坚与宁家伟、宁家滔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梅坚,宁家伟,宁家滔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323号原告:江梅坚,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宁家伟,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宁家滔,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江梅坚诉被告宁家伟、宁家滔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梅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江梅坚负担。审判员 蔡光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