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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梅坚与宁家伟、宁家滔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梅坚,宁家伟,宁家滔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323号原告:江梅坚,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宁家伟,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宁家滔,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江梅坚诉被告宁家伟、宁家滔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以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梅坚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江梅坚负担。审判员  蔡光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