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明惠与满洲里市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惠,满洲里市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孙明惠,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满洲里铁路车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路峰,总经理。孙明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车款113000元及违约金4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满洲里市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栾洪旭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