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峰、李艳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峰,李艳平,刘福东,姜军修,徐德顺,程长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961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姜峰,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艳平,女,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福东,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姜军修,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徐德顺,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程长江,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峰、李艳平、刘福东、姜军修、徐德顺、程长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73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