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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樊存贵与贾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存贵,贾存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05号原告樊存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贾存旺,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存贵诉被告贾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存贵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存贵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