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樊存贵与贾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存贵,贾存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705号原告樊存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贾存旺,男,4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存贵诉被告贾存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樊存贵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存贵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