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赖永泉、陆川县诚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泉,陆川县诚聚投资有限公司,吕智群,何威,李兆英,何雄文,何雄端,何雄东,何雄光,何雄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赖永泉,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陆川县诚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长河诚聚产业园。诉讼代表人何威,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吕智群,女,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系何雄信之妻,住陆川县。被执行人何威,女,汉族,1988年1月29日出生,住陆川县,系何雄信之女。被执行人李兆英,女,汉族,1942年5月8日出生,住陆川县。被执行人何雄文,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住陆川县,系何裕林之子。被执行人何雄端,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陆川县北街广东鸡饭店斜对面,系何裕林之子。行人何雄汉,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陆川陆川县,系何裕林之子。系何裕林之子。被执行人何雄东,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何裕林之子。被执行人何雄光,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何裕林之子。被执行人何雄梅,女,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何裕林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永泉与被执行人陆川县诚聚投资有限公司、吕智群、何威、李兆英、何雄文、何雄端、何雄汉、何雄光、何雄东、何雄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桂09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他们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另案处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本的条件,需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