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显菊与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显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185号原告:齐显菊,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7层719、720号。负责人:欧阳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萌,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祁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齐显菊与被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齐显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显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齐显菊负担。审判员  侯培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