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显菊与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显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185号原告:齐显菊,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林,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7层719、720号。负责人:欧阳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萌,女,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祁永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齐显菊与被告乐富支付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普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齐显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显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齐显菊负担。审判员 侯培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