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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杜光宇、孙玉林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光宇,孙玉林,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170号申请执行人:杜光宇,男,194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玉林,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303省道朱仙庄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杜光宇,该公司董事长。杜光宇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2083号民事��解书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审查,被执行人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信息不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光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