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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元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宏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元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宏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884号原告:重庆市元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是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3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2690480。法定代表人吴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重庆勤升律师事务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璐,重庆勤升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重庆中宏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区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23570612。法定代表人吴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寿,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章涛,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一村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0028822。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元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诉被告重庆中宏凯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个人信用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因本案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标准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以(2017)渝01民辖98号复函指定管辖,指定本院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人民陪审员  彭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