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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秦永丰与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永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永丰,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路,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兰金二十一路6号B栋,组织机构代码:065498903。法定代表人:陈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碧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秦永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字第9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秦永丰上诉称,深圳市新嘉拓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16)粤0307民初1667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保证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上诉人与深圳市龙岗区没有任何关联,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就未付清的款项立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接受了《承诺书》,证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达成了一致约定,且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