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李天涯、崔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李天涯,崔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47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章贵,该公司区域总监。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龙城国际*号楼*单元*楼。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天涯,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崔娇,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李天涯、崔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余东书 记 员  黄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