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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铁城与香港松冠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铁城,香港松冠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铁城,男,1938年11月24日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政,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松冠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582-592号信和中心1702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许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雯,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铁城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香港松冠有限公司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铁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卢铁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铁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152元,减半收取12576元,由上诉人卢铁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戴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