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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月玲与巨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月玲,巨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3111号原告:任月玲,女,某某年某月某生,汉族。被告:巨百平,女,某某年某月某生,汉族。原告任月玲与被告巨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借据上载明“今借到任月玲人民币11000元整,购买电梯配件,8月底前还清,超期还款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人民币”,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违约金。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巨百平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任月玲借款本金11000元,违约金不再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巨百平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