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4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瑞华与刘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华,刘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4347号原告:李瑞华,男,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刘亮,男,汉族,1986年6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李瑞华诉被告刘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瑞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原告李瑞华负担。审 判 长  陈俊南人民陪审员  王建新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飞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