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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民,内蒙古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秋宏,主任。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