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荣全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明,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荣全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负责人:荣全灵,经理。被执行人:荣全灵,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明与被执行人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荣全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西荣盛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吉祥花园9#楼B3、4、5、6号门面房,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