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甜、王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王甜,王琦,王钢志,南京金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刚,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甜,女,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王琦,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执行人王甜、王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石勇、田荣新,江苏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钢志,男,196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南京金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明故宫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钢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王甜、王钢志、王琦、南京金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及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意见,本院(2017)苏0102执757、758号执行案件均已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钢志、王琦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层E座、F座、D、H座、G座的不动产清偿债务[其中拍卖E、F座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苏0102执757号,拍卖D、H座、G座执行案件案号为(2017)苏0102执758号,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D、H座、G座不动产享有抵押权],鉴于上述不动产已分别由(2017)苏0102执757、758号执行案件启动拍卖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将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