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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XX寿、周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寿,周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47号申请人执行人:XX寿,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宗波,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