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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传镇与王亚、崔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镇,王亚,崔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789号原告:杨传镇,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柏桐,宁阳磁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男,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传,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卫华,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镇与被告王亚男、崔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亚男、崔卫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传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传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