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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资兴市兴宁镇某村一组与资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兴宁镇某村一组被执行人:资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本院执行的资兴市兴宁镇某村一组与资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资兴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3267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