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鹏、邱丰锦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鹏,邱丰锦,河南新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69号申请人吴鹏,女,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钢、丰备,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邱丰锦,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申请人河南新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19号22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1855524Q。法定代表人邱丰锦。申请人吴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丰锦、河南新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9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丰锦、河南新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9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宜勇审 判 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