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智诉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智,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4行初12号原告郭智。被告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杨方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喜,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智诉被告湘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郭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智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审 判 员 杨胜祥人民陪审员 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