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5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015号原告: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14组里河坝52号。法定代表人:王铁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东蒋湾78号。法定代表人:于利生。原告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武林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4元,由杭州强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