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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戚伟强与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强,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745号原告:戚伟强,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孙洁立,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麦道大厦708、709室。法定代表人:潘国兴。委托代理人:吴伟杰,该公司员工。原告戚伟强为与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磊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伟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洁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戚伟强基于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工资789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拖欠工资:人民币78987元;欠条出具时间:2017年4月25日。本院认为:原告戚伟强与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原告戚伟强在被告处工作,为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时支付原告戚伟强劳动报酬。原告戚伟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戚伟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戚伟强工资789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无书 记 员  俞礼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