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雪与陈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陈德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472号原告:张雪,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陈德军,男,汉族,住郑州市。原告张雪诉被告陈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