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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相志昌与曲俊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吉林分公司、哈尔滨捷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志昌,曲俊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吉林分公司,哈尔滨捷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667号原告:相志昌,男,194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春华(系相志昌的外孙),男,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曲俊宝,男,1980年1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哈尔滨捷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志昌与被告曲俊宝、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吉林分公司、哈尔滨捷诺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志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志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志昌负担。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