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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稿)(2017)皖1202执1649号王梅:你(单位)与王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承办人:姜涛书记员:魏浩翔电话:25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