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文波,该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维礼,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万海,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楠,安徽华人(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文波及王维礼、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提供的107份经济签证中,部分经济签证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直接依据该107份经济签证计算出案涉合同外增加工程价款,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钢审 判 员 廖永结代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