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执行袁欣、杨骏鹏、金素敏、胡志华、绵阳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欣,杨骏鹏,金素敏,胡志华,绵阳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38号执行申请人王丽被执行人袁欣被执行人杨骏鹏被执行人金素敏被执行人胡志华被执行人绵阳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王丽申请执行袁欣、杨骏鹏、金素敏、胡志华、绵阳宝新容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将被执行人杨骏鹏、袁欣位于成都市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