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更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李翠云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翠云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580号罪犯李翠云,女,1962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5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翠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其与同案犯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李翠云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翠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李翠云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2月、2016年1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1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02执5377号执行案件执结通知书,确认该院已执行李翠云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三百六十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翠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翠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