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区乾兵、XX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乾兵,XX林,黄桂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97号申请人:区乾兵,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XX林,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平南县,现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黄桂宣,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荔浦县,现住平南县。申请人区乾兵与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区乾兵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偿还借款本金142775元并支付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区乾兵,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559元、执行费204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XX林已向申请人区乾兵还款46425元,尚欠96350元。另涉案(2017)桂0821执734号案欠申请人劳广伟借款88000元、(2017)桂0821执728号案欠申请人韦家亮劳务费25600元、(2017)桂0821执735号案欠申请人麦杰辉借款32500元。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名下位于平南县××月亮××城市花园××区××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平南房权证平南字第××号、10××40号,土地使用证号:平国用(2013)第260705321-1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31日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区乾兵同意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分期支付欠款。2017年7月31日申请人区乾兵以与被执行人XX林、黄桂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区乾兵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同意申请执行人区乾兵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琪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