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17民初3276号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我院对原告天津津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长春高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财富广场支行账号为07×××93存款150000元的冻结。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