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与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1122号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毛纺织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马玉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中央大道中苑大厦A段五楼506房。法定代表人:明宝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英(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女,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华港佳苑9号楼3单元201室。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06号。法定代表人:苗庆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连英,女,汉族,1951年2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新明珠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建国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