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崔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崔洪涛,崔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469935-9。负责人:马金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洪涛,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执行人:崔晓宇,女,汉族,1988年4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贲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与崔洪涛、崔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投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崔洪涛有房产但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洪涛、崔晓宇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崔洪涛、崔晓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15)滨仲裁字第4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崔洪涛、崔晓宇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城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方月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