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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晓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7)内04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晓涛,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新哲,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晓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吕晓涛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晓涛及其辩护人刘新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份,被告人吕晓涛以能办理中国移动的五连号手机号码为由,在赤峰市松山区丰泽园小区附近,骗取被害人吴某1人民币40000元。2、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吕晓涛以能办理中国移动(178XXXXXXXX)手机号码需交定金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东郊恒通驾校门卫,通关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朱某1人民币10000元。3、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吕晓涛以能办理中国联通(176XXXXXXXX)手机号码需给好处费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正道车行,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5000元。4、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杨某2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西侧,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65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退还人民币20000元。5、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王某1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原红山区公安分局门前,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5000元。6、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伊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二手车市场,通过ATM机转账和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伊某人民币53000元。7、2016年10月31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贾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在赤峰市新城区百合大厦楼下骗取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贾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5000元。8、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孟某1购买183XXXX****手机号为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形式,收取被害人孟某1人民币16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退还人民币5000元。9、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吕晓涛以办理更改手机号保底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正道车行,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张某1购买188XXXX****手机号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6999元,2016年7月份,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张某1的朋友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6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退还人民币10000元。10、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扎某购买188XXXX****手机号码为由,在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一建设银行营业厅内,骗取被害人扎某人民币32000元。11、2016年10月11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蔡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500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吕晓涛以为被害人蔡某办理(×××)汽车牌照为由,在赤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门前,被告人吕晓涛驾驶的黑色迈腾轿车内,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60000元。12、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吕晓涛以能给被害人张某2办理中国移动(137XXXX****)手机号码为由,通过赤峰市敖汉旗建设银行给被告人吕晓涛银行卡(×××)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22000元。13、2016年5、6月份,被告人吕晓涛以替被害人李某1办理更改手机资费政策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晓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10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晓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晓涛对公诉机关指控��持异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8、9、10起的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经济往来,具体特殊性,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第4、8、9起案件中已经返还被害人的3.5万元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庭审中查明,起诉书指控的第8、9起的案件中,被害人孟某1报案时陈述,报案前被告人吕晓涛退还其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张某1报案时陈述,报案前被告人吕晓涛退还其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1、朱某1、杨某1、杨某2、王某1、伊某、孟某1、贾某、张某1、谢某、扎某、蔡某、张某2、李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2、朱某2、王某2、韩某1、李某2、李某3、周某、江某、王某3、王某4、孟某2、单某、韩某2、刘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搜查笔录,银行流水,户籍信息,被告人吕晓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办理尾号为连号的手机号和汽车牌照为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吴某1等多人人民币3959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吴某1等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晓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被害人报案前已经部分退还骗取被害人钱款的,退还的钱款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吕晓涛诈骗数额部分变更。被告人吕晓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晓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吕晓涛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杜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