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称生,肖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称生、肖荣生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肖称生、肖荣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肖称生、肖荣生应支付申请人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46290.74元,承担执行费2094.3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46290.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廖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