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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佳南与田风海、王凤乔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佳南,田风海,王凤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佳南,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风海,男,194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诉讼代理人:田立华,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一审被告:王凤乔(又名王凤巧),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贵法,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再审申请人王佳南因与被申请人田风海、一审被告王凤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一终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