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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增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增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06号罪犯陈增志,男,1972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刑执字第0015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增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37年3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增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增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陈增志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016年6月、2017年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的财产性判项经本院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苏01执693号之一终结执行裁定,确认除依法执行陈增志一万五千元人民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增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增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36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