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俊武与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武,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行初196号原告肖俊武,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俊武诉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迁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俊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俊武负担。审判长 王 艺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