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国柱与李爱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柱,李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柱,男,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李爱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周国柱与李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