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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4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霞与时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霞,时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霞,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浠水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时旭,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霞与时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时旭在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旭在中国农业银行明光明兴分理处的账户资金九十六万六千九百元(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龚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