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保庆与毛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庆,毛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26号原告:董保庆,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爱梅,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亚凯,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董保庆诉被告毛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董保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董保庆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梓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