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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保庆与毛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保庆,毛爱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626号原告:董保庆,男,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爱梅,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亚凯,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原告董保庆诉被告毛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董保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保庆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董保庆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梓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