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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2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斌、刘红、陈晓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长斌,刘红,陈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江,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长斌,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晓琼,女,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长斌、刘红、陈晓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长斌、刘红、陈晓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长斌、刘红、陈晓琼的财产情况,已划拨被执行人陈晓琼的存款5083元(含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长斌名下的房产一套,但该房已设置抵押,且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