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高智与丁忠奇、欧小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智,丁忠奇,欧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875号原告:高智,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丁忠奇,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欧小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负责人:孙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思伟,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原告高智与被告丁忠奇、欧小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高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智负担。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