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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郝晓英与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10273号原告:郝晓英,女,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中,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原告郝晓英与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晓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春节过节费、国庆节过节费、2017年春节过节费共计900元(每个节日300元)。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职工,被告拒不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恶意拖欠原告的过节费。由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郝晓英系三辰公司退休职工。2012年,三辰公司进行股权改制,拟由华北通海受让全体股东所持100%股权。为保证三辰公司改制顺利进行,2012年8月2日,北京华北通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通海)向全体在职与退休人员作出《承诺书》,上载:鉴于华北通海有意受让三辰公司全体股东所持三辰公司100%股权,为此,就股权转让有关遗留问题华北通海作出如下承诺:一、华北通海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按以下原则处理三辰公司在职员工:全部接收原三辰公司在册在职员工,公司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保证员工不低于现有工资水平及福利待遇,并按照社会工资增长水平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逐年调整。二、企业离退休人员现有企业补贴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原渠道继续发放;供暖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三辰公司的老干部(离休和处退)原有福利待遇不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老干部待遇。四、在本次股权并购完成后,三辰公司对其改制前进入本企业且目前仍在册的在职和退休职工中的非股东人员以每人伍万元(不含税)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12年9月11日,华北通海出具《补充说明》,再度确认《承诺书》中所有条款有效,并就向非股东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事宜,补充说明如下:一、向非股东给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为自三辰公司所有出让股权股东收到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2个月内。二、非股东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成立并购三辰公司,如未能成功并购三辰公司或出现并购回退等情况,非股东将无权获得该笔补助,如果此时该笔补助已经发放完毕,非股东需立即无条件全部退回。三、如发生需退回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情形,则三辰公司及三辰公司各转让股权的股东需对该补助费的回退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辰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盖章。三辰公司遂完成股权改制。后因三辰公司未按照《承诺书》履行,郝晓英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庭审中,郝晓英提供证据:1、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2、退休证;3、《承诺书》和《补充说明》。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劳动者的正常福利待遇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2年,三辰公司进行股权改制。为保证三辰公司改制顺利进行,2012年8月2日,华北通海公司向全体在职与退休人员作出《承诺书》,明确承诺企业离退休人员现有企业补贴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原渠道继续发放;供暖费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后三辰公司再次以保证人身份作出保证,三辰公司遂完成股权改制。由此可以看出,三辰公司股东及三辰公司的上述承诺不仅是构成三辰公司股权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三辰公司改制的部分对价,故三辰公司应诚信履行,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应按《承诺书》内容继续履行。故郝晓英要求三辰公司支付过节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郝晓英2016年春节过节费、国庆节过节费、2017年春节过节费共计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宪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贺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