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某花与姚某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花,姚某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807号原告:孙某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利,男。原告孙某花与被告姚某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孙某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某花负担。审判员 周京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太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