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沈某1、潘某某与沈某2、沈某3赡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1,潘某某,沈某2,沈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797号申请执行人:沈某1,男,193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本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38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某2,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现住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沈某3,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现住本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沈某1、潘某某与沈某2、沈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某2、沈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2、沈某3钱款人民币9,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